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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0-6-10    【文章来源】:淮南公安信息网     【点击率】:147
 

行政事项: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

办理内容: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变更登记   (20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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